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
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可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新开工项目。
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于10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前期费用;
(六)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