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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26日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项目除外。抢险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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