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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属《财富》世界500强、或在国内外上市、或其营业收入在全球服务外包行业内排名前100位的服务外包企业投资,且其股权比例在25%以上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

  (三)整合和建设珠海服务外包示范区,争取被认定为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以便得到国家在宏观政策、规划、招商引资、综合协调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寻求省有关部门对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扶持和帮助。

  (四)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进入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发展。在指定的区域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服务外包企业,按15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补贴,其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8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数据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但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六)属《财富》世界500强、或在国内外上市、或其营业收入在全球服务外包行业内排名前100位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本政策生效之后落户我市的,从其注册登记之年起,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具体磋商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

  (七)以海关出口统计或外包业务合同、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结收汇单为依据,上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当年出口额每增加5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对通过双软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其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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