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9〕46号)
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上市工作主管部门):
为加强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推动我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加快推动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省政府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企业的补助和对组织推动企业上市成绩突出市政府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拟订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编制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对扶持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扶持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境内上市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点在辽宁省内;
(二)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五条 对于企业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宁,实现再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境外上市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外上市企业的主要资产和业务在辽宁省内;
(二)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