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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财经〔2009〕61号)


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村环保专项补助、省本级农村环境保护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已下达各市(县)。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财办建〔2008〕176号,附后)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财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财经〔2008〕845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一次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强调: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国人民的福祉和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农村环保放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启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财政、环保部门加快推进项目实施,限期进行检查验收,依据检查结果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同时,省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环保攻坚惠民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村群众参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通过整合各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示范项目。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顺利实施并实现示范效应。
  各市财政、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努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加快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和竣工。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农村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施主体,要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建设。
  (一)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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