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浦东新区、闵行区和静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要求分别指导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和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每月至少采集10例手足口病病例标本(每家医院10例/月,标本类型:疱疹液、咽拭子、粪便),并在对所有标本完成实验室检测后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
三、进一步加强对重症、死亡手足口病病例的调查处置
(一)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现重症(含危重)、死亡病例(诊断依据:《
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电话报告,同时做好网络直报的更正报告。
(二)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尽快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送的重症(含危重)的标本(疱疹液、咽拭子、粪便等)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医疗机构反馈检测结果;医疗机构接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更正。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报告的重症(含危重)、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和处理。
1、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重症(含危重)和死亡病例的调查、标本检测、疫点处理及调查处理报告撰写、上报及调查数据的输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相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报告的危重、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处理。
(1)对现住址或户籍地址不在本区县的病例:报告病例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的要求调查病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专家会诊等内容,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至患者现住址或户籍所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反馈信息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病例搜索和疫点处理,完成调查处理报告撰写、上报及调查数据输入等工作。
(2)对现住址或户籍地址在本区县的病例: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的要求调查病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专家会诊等内容,开展病例搜索和疫点处理,完成调查处理报告撰写、上报及调查数据的输入。
2、本市报告重症(含危重)的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标本采集,标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卫生局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对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的班级提出停课14天的疫情处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