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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9〕5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为指导各省市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近期,卫生部制订了《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卫办疾控发〔2009〕91号,附件)。现按照卫生部工作要求,对本市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本市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59号)和《关于加强本市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18号)等的要求,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的防控,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的培训,切实落实手足口病各项防控措施。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和本市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手足口病病例诊治、样本采集和报告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对医疗机构样本采集、病例报告等工作的质量控制,切实提高手足口病的防控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对手足口病的病原学监测
  (一)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浦东新区、闵行区、静安区、杨浦区除外)应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每月至少采集5例首次就诊普通病例的标本(咽拭子、疱疹液) 进行肠道病毒、EV71、CoxA16等相关病原学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检测阳性的病例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更正报告。
  (二)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年流行季节(4-7月),会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至少采集20例EV71型和10例CoxA16型手足口病患儿(含重症病例)的双份血清(急性期:发病0-7天,恢复期:发病14-30天,每份血清1-2ml),并在-20℃冷冻保存条件下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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