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年度为煤炭、煤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季度为汽油、柴油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住宿业、餐饮业根据企业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市电力局通过健全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住宿业。分星级和星级以外两部分进行统计调查。对星级住宿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星级以外住宿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星级以外住宿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
调查范围:星级住宿企业,星级以外住宿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对星级住宿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星级以外住宿企业组织抽样调查。
2.餐饮业。分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统计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组织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运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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