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湖政通〔2009〕2号)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积极引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构建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中心城区犬类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限制养犬区域
重点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范围为:湖州中心城区东至三里桥、三里桥港、二环东路,南至长湖申航道、东苕溪,西至二环西路、杭长桥北路、大亨路、陵阳路西段、凤凰大桥、青铜北路(含科技创业园、中大绿色家园、金宸花园),北至同心路、南太湖大桥、机坊港、318国道外环线。该区域内未经市公安机关(办理地点设在环城南路132号市犬类管理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二、重点限养区内禁养犬种类
对居民群众人身安全可能产生较大威胁的34种烈性犬列为禁养犬,禁养犬具体名称将在《湖州日报》、《湖州晚报》上予以公布。因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须向市犬类管理办公室申报并注册登记,经同意后方可饲养。
三、犬类管理有关规定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的居民及从事犬类销售、诊疗、美容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