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
(湖政通〔2009〕3号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了减少和避免清明期间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30日至4月15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所有林区及距林缘50米内为野外禁火区。
二、在林区野外禁火期、禁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公墓区域内禁止销售和携带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广大人民群众清明上坟要自觉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文明祭祖。
三、各级林业、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要配合有关乡镇,组织专门力量,对进入林区的重点路口、墓区入口等地段设立检查站实行严管,杜绝一切火种进入林区。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科学扑救,以实现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