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
(沪财库[2009]19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并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福利企业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前,应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为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三、福利企业持有福利企业证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资格审查时,不得排斥和限制福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