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9]16号)
各区县财政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共同制定的《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建立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为本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二、关于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采购代理资格;
(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取消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
(七)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也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三、关于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告和抄报
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并将行政处理决定抄报市财政局,统一由市财政局抄报财政部。
市财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并将行政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
四、关于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期限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但依法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五、关于行政处理决定等材料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