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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慈善总会设立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为永久性基金,并逐届移交。使用时不得动用本金,只能支取其增值部分。

  原始基金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市慈善总会每年从募集的善款(救灾款除外)中提取10%,充入原始基金,不断扩大原始基金规模。

  第七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性质。

  第八条 慈善资金应当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私分,不得将募集到的慈善资金挪作他用。

  第九条 慈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开展助老、助残、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救助活动;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救助活动;

  (三)资助本市辖区内的慈善公益项目建设;

  (四)资助符合市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救助项目;

  (五)实施救助项目所需管理费用。

  市慈善总会当年总支出的3%可作救助项目管理费。救助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宣传,对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举行救助活动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 每年11月底之前,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编制下一年度的慈善资金使用预算方案,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的救助项目,由市慈善总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按预算计划审批;使用年度预算外资金的救助项目,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拟订方案,报会长办公会审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拨付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募捐活动时,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提出预算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市慈善总会应当单独立项,独立核算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 对于募集的定项捐赠资金,市慈善总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及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用于相关救助活动,并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募集的定项捐赠资金,不能用于捐赠人本身,也不能用于代替捐赠人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的事项。定项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并且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市慈善总会可设立定项冠名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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