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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九日

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资金,是指市慈善总会从下列渠道募集的资金:

  (一)政府及其部门资助的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

  (四)慈善资金的增值部分;

  (五)市慈善总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六)市慈善总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募集慈善资金时,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募集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慈善资金的受赠和转赠工作,由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负责。接受捐赠时,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统一、合法的收据,并颁发证书;接受定项捐赠时,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对救助的期限和方式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项目外,剩余部分可由市慈善总会通过合法途径变换为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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