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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

  三、对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办理终止代偿手续的,学校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经办银行。
  四、本市高校所需代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代偿经费预算由市学生资助中心统一汇总后报市教委,纳入市教委的部门预算。
  五、各学校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对获准代偿的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单位服务的状况进行审查确认,对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在每年9月底之前给予代偿。凡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贷款已经全部还清的毕业生,其代偿款由学校直接划转至毕业生本人在学校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但尚未还清的毕业生,其代偿款由学校统一划转至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约定账户,优先安排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还清贷款全部本息后的代偿款余额,由学校划转至毕业生本人在学校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学校凭银行出具的代偿款结算凭证向市学生资助中心申请拨款,市学生资助中心完成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及时将学费代偿款划拨各申请学校。
  七、原印发的《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沪财教﹝2008﹞4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表
  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家庭详细地址

 

毕业(就读)学校

 

家庭联系电话

 

邮编

 

所学专业

 

学历

 

入学年月

 

规定学制

 

手机

 

就业单位全称

 

就业单位邮编

 

就业单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自治州)/盟

 

市/县

镇/乡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已签定服务年限

 

实际交付学费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第五学年

第六学年

第七学年

合计

 

 

 

 

 

 

 

 

贷款经办银行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合 计

申请代偿金额

贷款本金

 

 

 

 

 

     元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生学费代偿申请,该生在校学习期间共交付学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批准给予该生学费代偿,核定代偿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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