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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加大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湖政发〔2007〕68号文件关于扶持农村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培训增强就业能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加强就业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的就业扶持力度。
  十三、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文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市政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批准的补偿方案,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十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大力推进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引导择业观念,形成鼓励自主创业的舆论氛围,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五、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功能,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根据省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享受对象和支出范围的试点,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六、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进一步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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