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500~800元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各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九、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要结合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和的5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提供空岗信息等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一、切实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各地在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和就业援助员制度等就业服务模式的基础上,为就业对象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