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一次。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湖州支行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每人3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要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乡镇有分市场、街道社区(行政村)有窗口”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要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七、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享受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从2009年1月1日起,根据省里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市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