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09〕1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扩大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二、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845”工程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8〕35号)文件精神,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大力营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创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3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6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