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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9〕3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象

原月标准

(元)

调整后月标准

(元)

月增加额

(元)

三胞胎

520

553

33

社会孤老残幼

520

553

33

司法老残

520

553

33

重残无业

城镇

520

553

33

农村

4160/年

4420/年

260/年

散居归侨

城镇

650

696

46

农村

564

604

40

宽释人员

城镇

650

696

46

农村

564

604

40

因公致残知青

650

696

46

纠错人员

650

696

46

摘帽人员

650

696

46

港台回归人员

650

696

46

潘案人员

650

696

46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650

696

46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210

1295

85

农村

1007

1078

71

特赦托派

1601

1713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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