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9〕40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推进本市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进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规范基层操作,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自2009年7月起,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统一实行按月发放。年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按月折算后,取整数发放,余额部分于当年度12月发放时一次结清。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或农村合作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发放要及时,签收手续要完备。
二、关于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核定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工业、建筑业及交通运输业等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薪金及劳动报酬等工资性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土地流转费等财产性收入;离退休金、养老金、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等转移性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有: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学校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俭学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社会救助、三峡移民国家下拨的后期扶持补助金,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等收入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其他不计入收入范围的补助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可适时运用上海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探索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三、关于操作程序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以及复审等工作流程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执行。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后,镇(乡)人民政府应随时接受农村生活困难家庭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给予申请家庭准予或不予救助通知书。
(二)镇(乡)人民政府要完善民主公示制度,及时在辖区范围内公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复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调整或终止救助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