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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2)对一户一宅的农民自愿拆除旧宅,并把宅基地退交给村集体的,购买集中建设的住宅楼,每户给予10000元的补助,同时给予1500元的奖励。补助和奖励资金在办理房产证时凭镇村两级退交宅基地证明兑现。不退旧宅基地的农户,不允许购买集中建设的楼房。

  (3)对农村优抚对象、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修缮用于个人正在居住使用的危房,给予修缮费用80%的补助,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修缮费用补助凭镇级民政部门证明领取。如农村优抚对象、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放弃修缮、另行在村内购置房屋,并拆除旧宅、把宅基地交给村集体的,经对调剂购置房屋评估,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补助。

  (4)旧村改造节约的土地,通过整理复垦成耕地,经验收合格纳入国土资源部挂钩试点的,给予旧村改造主体单位全额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补助;未纳入国土资源部挂钩试点的,给予旧村改造主体单位耕地开垦费全额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的补助。

  2.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统筹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3.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费。

  (二)用地支持

  1.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拿出适当比例用地指标予以保障,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村集体集中建设住宅楼出售,如安置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严禁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出售集体土地住房。

  4.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品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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