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措并举,灵活改造。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充分利用现有空闲房,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户,重点扶助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特别是优抚对象和农村低保户。镇、村集体有闲置房屋的,可用于安置危房住户。村内有空闲房屋的,可由村集体出面租赁,安置危房住户。对结构尚好的危房,可更换部分构件,采取工程方法修缮加固,确保居住安全。扶持农村优抚对象、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修缮房屋,改善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进行村庄整体改造或迁建的,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建设部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住房问题。
(五)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并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尽可能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相关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对政府组织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农村住房及配套设施,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招标。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农户自建房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确保新建农房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六)确权发证,维护权益。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三、政策支持
(一)资金扶持
1.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从2009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按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套,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鼓励扶持政策仅适用于除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和各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1)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购买集中建设的住宅楼,给予每户10000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办理房产证时凭宅基地批复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