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参与金融发展贡献奖奖金分配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申报各类奖项。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没收其当年所获奖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同时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上市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鼓励银行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威政发〔2006〕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金融发展贡献奖奖励系数说明
某银行的奖励系数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本外币贷款增量子系数
某银行本外币贷款增量子系数=(该银行当年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该银行前三年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的平均数)÷(辖内所有银行当年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辖内所有银行前三年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的平均数)×50%
2.本外币贷款增幅子系数
某银行本外币贷款增幅子系数=该银行当年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相对于该银行前三年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平均数的增幅÷辖内各银行当年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相对于各银行前三年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平均数的增幅之和×20%
3.表外业务增量子系数
某银行表外业务增量子系数=(该银行当年年末表外业务余额-该银行前三年年末表外业务余额的平均数)÷(辖内所有银行当年年末表外业务余额-辖内所有银行前三年年末表外业务余额的平均数)×10%
4.表外业务增幅子系数
某银行表外业务增幅子系数=该银行当年年末表外业务余额相对于该银行前三年年末表外业务余额平均数的增幅÷辖内各银行当年年末表外业务余额相对于各银行前三年年末表外业务余额平均数的增幅之和×10%
5.地方财税贡献子系数
某银行地方财税贡献子系数=该银行当年交纳税收中最终纳入地方财政的部分÷辖内所有银行当年交纳税收中最终纳入地方财政的部分之和×10%
新设立未满三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年的金融发展贡献奖以其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年末余额相对于该银行年初余额的相应数据为计算依据,参与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分配。第二年的金融发展贡献奖以其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年末余额相对于该银行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平均数的相应数据为计算依据,参与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分配。第三年的金融发展贡献奖奖金计算方法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