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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9〕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威海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格认定,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以下称市人民银行)行级管理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以下称市银监局)局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应当遵循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凡对我市经济、社会和银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由市政府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在我市没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设立分行的,补助50万元人民币;设立支行的,补助20万元人民币。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时,应当向市金融上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上市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市金融上市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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