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环卫、家政、餐饮、零售等服务业企业及其他招收新居民较多的单位,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利用自有房屋、代为租赁、集体承租等方式,为员工建立较为稳定的居住场所。
(二)多渠道多形式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
1.各级政府要将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在外来新居民数量较多、房源紧缺的地区,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建新居民公寓。一是在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提供给新居民或由新居民直接承租。二是在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由园区国资公司或民营公司负责建设运营,政府给予建设规费和经营税费等方面减免。对已经建成的新居民公寓,通过落实经营税费减免,加强内部管理等途径,控制租房租金,提高入住率。
2.按照“临时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城郊结合部或新居民居住密集区,经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批后,由村、镇集体建造一批临时过渡性(一般3~5年)住房出租给新居民居住,改善新居民的居住条件,抑制违章搭建的蔓延。在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新居民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集中建设向新居民出租的公寓,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3.向新居民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禁止将危险房屋出租给新居民居住,禁止将违反安全、消防等规定进行装修、改造、分隔后的住宅出租给新居民居住。
三、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督指导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集中建设的新居民公寓(宿舍)项目,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集中建设的新居民公寓(宿舍)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二)新居民事务部门要加强调查,掌握新居民的居住现状和对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认真分析测算、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的适用对象、条件、管理办法等。要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多渠道提供新居民居住场所,逐步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
(三)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新居民公寓(宿舍),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建设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