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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切实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八日

  关于切实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

  为了改善新居民的居住条件,解决新居民后顾之忧,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建设厅等五厅委《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8〕4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嘉兴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把逐步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纳入城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使我市新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多渠道提供新居民居住场所、多形式改善居住条件的政策制度,保障新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统筹规划,逐步解决;强化新居民用人单位责任,实行政策扶持。

  二、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的形式

  (一)落实用工单位责任。

  1.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的责任,为招用的新居民提供符合基本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尽量不收取或少收取房租。用工单位没有条件提供符合要求的居住场所的,应当给予新居民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加工制造业企业及其他有用地条件的企业,招收新居民较多的,应当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职工住房房源。企业建设项目中含有职工宿舍、配套设施建设内容的,应当按照项目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凡未按要求建设或建成后未经审批移作他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条件的企业,经依法审批后,可在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新居民集体宿舍,或通过房屋改建等途径增加新居民居住场所。新居民宿舍新建、改建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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