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九章9.0.4条:
1.A级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隔离栅、防护网;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必须的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标志;车道边缘线、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设施。
2.B级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必须的隔离栅、防护网;一级公路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必须的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标志;平面交叉必须设置完善的预告、指路或警告、支线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等标志、反光突起路标和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证视距。
3.C级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及必须的视线诱导标、隔离设施;一级公路中间带必须设置隔离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平面交叉应设置预告、指路或警告、支线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等标志和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证视距。
4.D级应设置标志;视距不良、急弯、陡坡等路段应设置路面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标;路侧有悬崖、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平面交叉应设置标志和必需的交通安全设施。
二、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T D81-2006,2006年9月1日实施)
(一)第4章4.2.2条第(1)点:当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大于12m时,应分段确定是否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二)第9章9.3.2条:非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两侧各100m(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或60m(设计速度60km/h)范围内可逐渐降低防眩设施的高度,由正常的高度降至开口处的0高度,否则不宜设置防眩设施。
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1996年10月1日实施)
(一)第10章10.2.4条:……位于城市郊区的路段,有中央分隔带或分道行驶隔离带的,可栽植绿篱和花草。绿篱的高度以60-120cm为宜……。
(二)第10章10.2.7条第(1)点:平面交叉处应按设计要求留出规定的视距。在设计视距影响范围内,不应种植乔木,可栽植长绿灌木、绿篱和花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