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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整治原则

  (一)按照属地管辖和部门职能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在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的领导下,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各县(市、区)道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

  (二)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由道路、桥梁的产权单位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治理,产权不明确的由现在实际管理的单位或当地政府负责。

  (三)按照挂牌整治和应急整治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实行市、县二级挂牌督办整治,落实责任单位。

  五、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道安委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推动整治工作措施落实。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及桥梁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负责本系统建造的公路、公路桥梁及航道桥梁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城建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桥梁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员工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排查;配合交通、城建、水利、农经部门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农经部门负责农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本系统建造桥梁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本系统建造管理桥梁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除其他部门直接管理外的道路、桥梁以及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梁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经营性收费公路业主单位负责其经营收费公路及其桥梁的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至2011年底结束,通过3年时间整治,实现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环境的改善,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具体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排查阶段(2009年6月~9月)

  1.全面排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道路、桥梁、农机、员工接送车等进行全面排查并确定隐患严重程度,各地有关部门、单位将排查结果及时上报各县(市、区)道安委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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