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政办〔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制订的《昆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昆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为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农民缴费标准
从2009年起,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按照20元的标准缴纳参合费用。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当年缴纳,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制度,缴费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二、财政补助政策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省级财政对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对晋宁、富民、宜良、石林、嵩明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
市级财政对晋宁、宜良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元、对富民、嵩明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5元;对石林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五华、盘龙、西山、安宁市县(市)区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晋宁、宜良县县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元;石林县县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富民、嵩明县县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5元。
三、有关资助政策
从2009年起,对昆明市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保缴费,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由上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需个人缴纳的20元参合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具体承担比例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政策执行。其中,已符合前款资助规定,得到全额资助的农村居民不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