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昆政办〔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市市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昆政发〔1999〕49号)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1月起,对市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请市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严格遵照执行。调整后的缴费比例为:
一、单位缴费比例提高4个百分点,由原来的28%提高到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