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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温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缴款告知书》,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地实施单位持市劳动保障局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并在第二联上加盖缴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后到指定的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缴纳。

  3.征地实施单位缴纳专项资金后,持加盖银行收讫章后的第一联(回单)退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收据)加盖单位收款印章,在《温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缴款告知书》第四联加盖单位印章,交征地实施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手续。

  4.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土地(包括自求平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土地等)应缴纳专项资金,由征地实施单位按上述程序先行缴纳,待财政部门取得土地出让金、租金或股份收益后,征地实施单位凭缴纳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结算拨付手续。

  第六条 划拨的土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由征地实施单位按照第五条第1-3款办理缴纳专项资金手续。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安置用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第五条第1-3款办理缴纳专项资金手续。

  第八条 每月上旬,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将上月收缴的专项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收缴的专项资金建立被征地行政村可用额度明细账,作为被征地行政村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依据,并将本月行政村缴费明细清单提供给市财政局。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缴纳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后被征地行政村新增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后,被征地行政村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已全员参保,且该行政村资金可用额度仍有结余的,可按以下顺序使用:1.用于缴纳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前该行政村应参保村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或原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人员转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资金;2.用于原参加低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民转为参加高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补差资金;3.该行政村所有应参保村民都已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后,资金可用额度仍有余额的,可按个人、村集体、政府原三方出资比例,用专项资金退还该行政村在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前已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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