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08〕93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征地面积每亩12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缴纳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被征地行政村村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专项资金额度内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具《温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缴款告知书》,核定行政村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执收、核算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缴纳
第五条 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土地(包括自求平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土地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征地实施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缴纳专项资金:
1.征地实施单位凭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的《温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缴款告知书》,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缴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