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真执行2007年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关于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企业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规定。对重大招商转移企业,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优先享受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等专项资金的支持。
4.对新设落户我市重点承接园区且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按省相关政策办理物流补贴。
(三)增强本地配套能力
大力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产业,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和产业互补性,培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发挥聚集效应。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专业市场,中间产品、元器件、零部件、配件等生产资料市场,提高本地采购率,缩小企业采购半径,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四)提升创新能力
大力扶持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引导企业从产品设计、原料采购、仓储运输、订单处理、批发经营以及终端零售等环节为整个产业进行高效整合和升级,达到创造高附加值的目的。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省名牌产品”、“昆明市知名商标”、“昆明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参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创三级名牌和三级名品的实施意见》给予扶持。
(五)用工扶持
示范园区加工贸易企业用工扶持按《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昆通〔2009〕1号)执行。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六)其他政策
对加工贸易企业引入的中高端人才,市政府在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子女教育、家属就业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大力优化服务环境
(一)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新办企业立项审批有关手续统一实行限时办结。对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招商项目,由专人进行跟踪服务,并定期将相关情况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