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整合重组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9〕4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共温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温委〔2009〕1号)要求,鼓励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下加快整合重组步伐,发挥行业龙头企业示范和引领作用,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整合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为导向,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强强联合、大小联合、内联外合、资产重组、产业链延伸、品牌联盟等形式实施整合重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产业配套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二、鼓励政策
(一)企业在整合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合并过户时,相关税费的地方留成可用部分将给予全额补助用于技术更新改造, 并免收房屋转移交易费。资产暂未合并的企业,子公司租赁母公司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房产税按照不重复征收的原则,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涉及市重大整合重组项目,有关房产税、营业税等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研究解决。
(二)企业整合重组时,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三)整合重组后的企业继续享受原企业(包括整合内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并可合并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并购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纳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整合重组后,与核心企业有资本或品牌关联度的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的荣誉、统计数据、税款入库数、品牌、无形资产等,经批准备案后可以统一纳入集团管理与共享。
(四)企业在整合重组时,重组的国有企业所占土地如属行政划拨的,由被并购重组方在并购重组前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出让用地评估确认价的全额收取;属集体企业所占土地如属行政划拨的,其土地按评估确认价的20%收取出让金;属民营企业的,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再由并购重组方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企业在整合重组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违反规划、属危房、有法律纠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