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9〕45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温州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海外人才智力资源,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专家顾问是指以温州市人民政府名义聘请的主要从事工程技术、科学研究、经济贸易、医疗卫生、现代农业、文化教育、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相关领域工作的海外专家学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海外专家顾问聘任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海外专家顾问管理工作,市人事局具体负责海外专家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协助做好海外专家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外专家顾问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列支。
第六条 海外专家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全球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公正诚信,信誉良好;
(三)身体健康,具有能够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四)关心、支持温州发展。
第七条 海外专家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邀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了解应邀参与咨询活动的目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查询、索取相关资料;
(三)独立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申明并拒绝参与其认为不适宜参加的顾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