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提高审批效率。要严格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相关法规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有关规定,开展新增中央投资和灾后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努力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同时,对社会事业类项目,要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事业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发改社会[2009]179号)中“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地方社会事业类项目,原则上委托市(州)、扩权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并报省发改委备案;纳入国家和省灾后重建规划、实行核准管理的社会事业项目,在省级权限内,除需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外,《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方社会事业类项目,原则上委托市(州)、扩权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发改委备案”的规定执行。港澳援助项目的审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1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审批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又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提高效率,加快进度,切实为项目单位服好务。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
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63号)、省发改委《关于抗震救灾期间招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严格界定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必须严格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条件,必须严格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监管,必须严格招标投标工作纪律。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明文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可以不招标、不比选外,其他项目都必须招标或比选,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实施有关信息发布、招标方式核准、法定时限、专家抽取、评委组成、评标场所、结果公布等各个环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要严格控制应急工程发包,确保廉洁发包,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招投标信息披露,加大媒体、网络和群众监督力度;加强代理机构及服务机构的管理,严格代理执业准入,对违法违规机构实行清退制和市场禁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