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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必须抓住关键环节,严格规范运行,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对灾后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按规划、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切实做好项目立项、报建、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等工作。发改部门要严把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申报关,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查。严禁竣工项目申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凡项目申报不合规、材料失实的,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各级发改委及有关部门,收到上级投资计划通知后,要尽快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防止工程项目“三超”,严禁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没有完成施工设计(含初设)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更不得违规进场施工。

  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财政开设专户,专项用于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资金的管理,做到一个账户进出;同时要建立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资金专账,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灾后重建及扩大内需资金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监理、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供应商。财政部门要简化工作程序,加快资金支付审核速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发放用于城乡倒房重建的补助资金,要实行群众评议和张榜公示制度,尽量采用一折通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零星、小额支出,可委托项目实施单位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压缩非生产性一般支出,切实落实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本级配套资金。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配套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扎实抓好质量监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及相关法规,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质量监管。建立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切实抓好制度落实。要严把质量安全关,认真检查工程施工中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严查工程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尤其是对隐蔽工程要监控到位,确保质量安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切实履职尽责。工程竣工结算时,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确认项目建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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