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涉农价费,减轻农民负担
(十三)认真落实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立项目乱收费。对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收费政策,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机制,逐条逐项抓好贯彻落实。工商部门停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后,各区市要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变换名目和方式收取费用加重群众负担。对于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要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切实增强涉农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方便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监督。
(十四)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律师服务等收费的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转移、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违规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禁止国家机关履行公务及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
(十五)规范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进一步清理取消针对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落实已取消的暂住证(卡)工本费、治安联防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政策。规范各类职业中介和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十六)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认真落实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国土资源部门可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住房登记机关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的规定。严禁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费。区市和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收费的规范管理,及时纠正村委会违规乱收费行为。
(十七)规范征地补偿行为。切实完善征地补偿办法,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贯彻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六、整顿规范农村价格秩序,优化农村经济环境
(十八)加大涉农价费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突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检查,依法查处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或采取减少数量、降低养分、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小麦收购价格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执行价格政策、压级压价的违法行为,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农村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收费的检查,坚决制止农村乱收费行为,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严厉查处屠宰加工检疫、防疫疫苗销售以及运输中间环节的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