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封存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必须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要求尸体解剖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用接待场所用于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六)医患双方应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七)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对拒绝移尸行为者,依法强制处置。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二)申请调委会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四)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双方当事人同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第五章 调解与理赔
第二十三条 调委会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履行调解处理职责:
(一)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愿;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