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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患方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配合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应医患双方或者一方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委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调委会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调委会组织和工作办法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参与处理医疗纠纷。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适时报导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等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调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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