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患者的健康生命权、公平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服务选择权、隐私保护权、求偿权等就医权利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及时处置医疗纠纷现场各种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并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保险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