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资金发放。建立五保对象数据库,完善发放手续,做好发放备案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供养用款计划,将五保供养金从财政专户划拨同级民政部门专户,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发到户到人。
(五)切实做好医疗保障。县(区)政府要统一资助五保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提高报销比例,对享受新农合医疗补助后仍有困难的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助,切实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病有所医”问题。
(六)切实做好安居保障。各地要对散居五保对象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危房、无房五保对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原则上统一入住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或通过修缮、租借、就近购买闲置安全住房等办法,解决农村散居五保对象“住有所居”问题。
(七)广泛开展帮扶活动。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与五保对象“结对帮扶”、“送温暖,献爱心”、“走访慰问”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五保对象的良好氛围,帮助五保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敬老院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农村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和服务水平,是农村五保供养的发展方向。各县(区)政府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敬老院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分步骤、分阶段实施。我市新建敬老院原则上按省二级以上标准规范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和菜园地。对二级以上标准敬老院应配备3-5名管理和服务人员,基本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要切实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和素质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全面落实保障资金,严格资金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加强财政资金保障是关键。《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并且中央、省财政已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了公共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因此,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和当地五保供养实有人数,将五保供养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于五保供养对象多、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困难的县(区),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缺口资金足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村五保对象标准和数量变动及时调整预算,以满足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