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五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初步保障,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敬老院建设取得新的进展,敬老院服务管理日趋规范完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扎实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居民中最困难、最弱势、最需要政府救助的特殊群体。扎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生活、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化认识,强化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和解决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操作,落实五保供养政策
(一)明确五保供养对象。各地要严格按照五保供养享受条件,对辖区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力承担责任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进行逐户调查核实,按五保供养申报审批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加强五保对象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或已经死亡的五保享受对象,按程序及时核销其五保供养证书。
(二)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各地要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程序,按照法定期限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公开、调查核实、书面答复等规定,切实做到审批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补助标准。2008年10月,省政府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按照新标准兑现落实五保供养对象补助资金,适度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补助标准,确保吃、穿、住、医、葬等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