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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扶持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认真落实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措施。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服务期满后两年内的“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创办企业的,本人及其招聘的劳动者两年内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从事灵活就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引导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各地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引导返乡农民工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创业项目。工商部门要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绿色通道,鼓励兴办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返乡农民工创业,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建立创业载体和服务平台,优化创业环境

  (一)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等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同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市场、创业一条街、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特色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对社区的各类创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和创业项目库,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组织活动,集中展示创业项目、产品、服务组织和成果;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创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各地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展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并定期向社会推介;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

  (三)优化创业环境。各地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减审批项目,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办理流程,公开收费标准。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收费,为创业者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切实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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