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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完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

  (一)建立健全以县为主体的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按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08]9号)要求,尽快完成市(含巴州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其余三县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担保机构,并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尽快启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各地要对照市政府目督办《关于下达全市就业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任务的通知》(巴府目督[2009]2号)下达的目标任务,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效率。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的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创业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前景好的,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各地要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完善扶持政策,培育创业主体

  (一)税费优惠。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税费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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