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发生Ⅳ级以上鼠疫疫情后,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政府鼠疫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领导县内鼠疫疫情的处理工作。
5.2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响应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2.1县卫生局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人武部,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
5.3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后卫生局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预案1.5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厅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州)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鼠疫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市(州)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