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切实做好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县鼠疫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县鼠疫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关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全县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城市的疫区,或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县政府逐级上报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鼠疫发生时县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县政府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临时设置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