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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工商局关于食品、药品类广告审查标准的意见

  四、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五、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如“军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干休所、军医”等。
  六、禁止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红斑狼疮、癫痫、白癫风、乙型肝炎、性病”广告。

  药品广告类

  一、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如“艾滋病、阳痿、早泄、性功能、性机能、性冷淡”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七)附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二、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三、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彻底、专治、根除、一盒见效”等。
  四、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六、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如“专家、医生、医院、研究院、大学、权威、博士、泰斗、教授、医师、院士、推荐、患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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