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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工商局关于食品、药品类广告审查标准的意见

淮南市工商局关于食品、药品类广告审查标准的意见
(淮工商广〔2009〕130号)


各区分局、凤台县局:
  凤台县局、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类广告经营行为,净化广告市场,针对广告管理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意见。

  广告常见违法问题审查标准

  食品广告类

  一、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三、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安全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有关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五、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如“治疗、人体内分泌、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增强体质、促进新陈代谢、恢复机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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